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與桃園縣各級學校互換借書證服務辦法
90.05.31 89 學年度第 4 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
一、宗旨:
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,為加強與桃園縣各級學校合作,有效利用本館圖書資源,特訂定「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與桃園縣各級學校互換借書證服務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以為借書實施之依據。
二、開放單位及互換借書證張數:
下列單位之圖書館均得向本館申請互換借書證,其申請張數上限如下:
1.
學院、專科、高中、高職: 10 張。
2.
國中、國小: 5 張。
3.
特殊合作單位:另定。
三、互借圖書範圍:
為增進雙方圖書資訊交流,互借範圍以儘量滿足雙方讀者之需要為原則,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予外借:
1.
非書資料,如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。
2.
限館內閱覽資料(含參考工具書及珍善本資料等)。
3.
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。
4.
有特殊借閱限制者,依本館之規定。
四、借書權限:
1.
借書冊數:每張借書證,至多可借圖書 5 冊。
2.
借期: 30 天,不可預約、續借。
3.
催還:本館如遇緊急催書情況,借方所屬單位須配合本館予以催還。
4.
逾期及遺失處理:依雙方締約條文之規定。
五、互借方法及責任:
1.
交換借書證數量由雙方協議訂定,借方於所屬圖書館取得對方之借書證後,逕赴對方圖書館借、還書,圖書館不代為傳送圖書。
2.
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,借書證如有遺失,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,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;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蒙受損失,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。
六、本辦法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