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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圖書互借辦法

民國92年6月通過

一、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、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、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及國立陽明
        
大學圖書館為便利四校師生利用彼此之館藏,進而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,特訂
        
定「圖書互借作業要點」。

二、凡四校編制內之教職技員工及學生於所屬圖書館建有讀者記錄者,均可憑本
       
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至其他三校圖書館直接借還圖書。

三、每人可借書五冊,借期三十天。可預約,並可續借一次。所借圖書應如期歸
        
還;相關預約、續借、逾期、遺失及損壞等事項,悉依對方圖書館之相關規定
        
處理。

四、不得將借書證轉借他人使用,違者除停止其借閱權半年外,並通知該讀者所屬
        
圖書館處理。

五、各項通知均以電子郵件傳送,每位讀者均須提供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。

六、各館有任何讀者異動狀況時須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他館。若因未及時通知
        
而造成之損失,概由讀者所屬圖書館負責。

七、每年五月三十日起凍結應屆畢業生之借書權利,六月五日起交換應屆畢業生未
        
還圖書清單,並由讀者所屬圖書館負責催還等事宜。

八、本要點經四館協議通過,如有未盡之處,得經四館協議修之。

九、本要點經四館館長完成協議書簽署,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。

十、本協議書乙式四份,各館留執乙份。